法規名稱: 臺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活動時間或取消活動,未報備查或申請變更
許可者,處主辦者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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