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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管線機構埋設於人行道之地下管線,其人(手)孔或水閥盒等附屬設備之 頂面應與人行道鋪面齊平;如有未齊平,管理機關得限期令管線機構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管理機關得代為改善,費用由管線機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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