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各管理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工務局:
(一)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及挖掘等管理事項。
(二)共同管道、照明設施、行道樹、橋樑、涵洞與隧道之設置、管理
及維護。
(三)公共設施使用市區道路及建築使用市區道路之管理。
(四)本市都市計畫區外市道側溝清理。
二、交通局:
(一)公共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與其沿線使用市區道路、設置站位、站
牌、候車亭及售票亭之核定管理。
(二)交通標誌、標線與號誌之設置及維護。
(三)安全島之缺口開設及封閉。
(四)停車場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之設置及管理。
(五)其他交通設施之建置及維護。
(六)本市交通維持計畫書之申請及審查。
三、都市發展局:現有巷道之認定、都市計畫樁位之管理及維護。
四、警察局:違反市區道路交通活動性障礙物之處理、供公眾通行之非計
畫道路遭設置障礙物之處理、受理臨時活動使用市區道路之申請及其
他有關交通秩序安全之管理。
五、環境保護局:市區道路、溝渠(不含本市都市計畫區外市道側溝)、
人行道、橋樑、地下道與天橋之清潔維護及廢棄物清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業務,必要時得委任或委託區公所或其他機關辦理。
第一項業務劃分涉及二個以上機關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協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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