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60942637A號令修正公布第 4條,新增第27條之1、第27條之2、第29條之1、第30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有線電視、行動電話及固定通信網路業者需經管理機關審查核准,始可於
市區道路側溝暫掛纜線。

有線電視、行動電話及固定通信網路業者對設置於市區道路側溝之暫掛纜
線等所有設施物應經常維護,每三個月至少全面檢視一次,並應於次月十
日前將檢視成果函送管理機關備查。

違反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者,由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者,由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
罰鍰,並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按次處罰。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各管理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工務局:
  (一)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及挖掘等管理事項。
  (二)共同管道、照明設施、行道樹、橋樑、涵洞與隧道之設置、管理
        及維護。
  (三)公共設施使用市區道路及建築使用市區道路之管理。
  (四)本市都市計畫區外市道側溝清理。
二、交通局:
  (一)公共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與其沿線使用市區道路、設置站位、站
        牌、候車亭及售票亭之核定管理。
  (二)交通標誌、標線與號誌之設置及維護。
  (三)安全島之缺口開設及封閉。
  (四)停車場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之設置及管理。
  (五)其他交通設施之建置及維護。
  (六)本市交通維持計畫書之申請及審查。
三、都市發展局:現有巷道之認定、都市計畫樁位之管理及維護。
四、警察局:違反市區道路交通活動性障礙物之處理、供公眾通行之非計
    畫道路遭設置障礙物之處理、受理臨時活動使用市區道路之申請及其
    他有關交通秩序安全之管理。
五、環境保護局:市區道路、溝渠(不含本市都市計畫區外市道側溝)、
    人行道、橋樑、地下道與天橋之清潔維護及廢棄物清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業務,必要時得委任或委託區公所或其他機關辦理。
第一項業務劃分涉及二個以上機關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協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