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民大會開會時,左列單位應派員列席解答問題: 一、區公所有關課室。 二、有關國民中小學校。 三、有關警察派出所。 四、區衛生所。 五、區清潔隊。 六、區戶政事務所。 七、其他經區公所邀請之有關團體或單位。 前項列席人員,無故不到會者,區公所應於會後一星期內報請本府轉知 其服務機關,予以糾正,連續兩會期均無故不到者,應轉知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