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里民大會開會時,左列單位應派員列席解答問題:
  一、區公所有關課室。
  二、有關國民中小學校。
  三、有關警察派出所。
  四、區衛生所。
  五、區清潔隊。
  六、區戶政事務所。
  七、其他經區公所邀請之有關團體或單位。
  前項列席人員,無故不到會者,區公所應於會後一星期內報請本府轉知
  其服務機關,予以糾正,連續兩會期均無故不到者,應轉知從嚴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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