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及成人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為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實施之成人教育,以二十歲,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
  規定,且未曾就讀或未取得同等學力鑑定之各級學校畢業之國民為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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