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收容處理場所設置地點應符合都市計畫法等相關規定。
  收容處理場所之規模,除下列情形外,在平地不得少於一公頃,在山坡
  地不得少於三公頃:
  一、既有處理場所。
  二、其他經政府機關依法核准之場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