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管線事業機關(構)之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作業人員)進入共同管道作
  業,應有三人以上之編組,並以其中一人以上為守望員,負責守護出入
  口,及於進入管道前先行確定安全無虞。
  進入共同管道之人員,須攜帶無線對講機,穿戴安全服具,配掛識別證
  及身分證明文件,並遵守勞工安全衛生作業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
  進入共同管道之人員,應依管理單位所定時間定時與管理單位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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