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新建橋樑、涵洞、隧道或地下道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事
  先通知各有關公共設施權管機關及事業機構,確認其公共設施所需預留
  之埋設位置或必要之結構計畫;其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並由各該機關(
  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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