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橋樑、涵洞、隧道或地下道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事 先通知各有關公共設施權管機關及事業機構,確認其公共設施所需預留 之埋設位置或必要之結構計畫;其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並由各該機關( 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