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縣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委託經營管理之縣有財產應以辦理委託業務使用為限,受託人並應善盡管
理責任,如有增加設施或變更原有設施等行為,應經委託機關報經本府核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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