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條文關聯

本府就前條事項,對所轄鄉(鎮、市)公所進行考核,分別由民政、財政
、主計、行政、研考等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會同督導,做為未來補助款核定
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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