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83.12.1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地政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土地測量、土地登記、地目等則銓定調整及地籍圖冊保管事項。
  二、平均地權規定地價、照價收買、漲價歸公與土地改良物估價、土地
      稅減免、地租限制事項。
  三、公地管理、地權清理及公地放租、放領事項。
  四、土地利用調整、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編定管理、土地徵收
      、公地撥用、荒地開墾事項。
  五、農地重劃、都市土地重劃與工業用地編定、管理事項。
  六、農地使用管制、耕地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扶植自耕農、廢耕
      農地查處事項。
  七、縣市土地行政之監督、考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土地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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