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14日

條文關聯

  主席、副主席辭職、去職或死亡,代表會應即報請縣政府備查,並函知
  鄉(鎮、市)公所。
  主席或副主席出缺時,由代表會視實際需要定期補選之。主席、副主席
  同時出缺時,由縣政府指定代表一人暫行主席職務,並於准予備查之日
  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分別補選之。
  主席辭職或去職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主席代辦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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