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副主席辭職、去職或死亡,代表會應即報請縣政府備查,並函知 鄉(鎮、市)公所。 主席或副主席出缺時,由代表會視實際需要定期補選之。主席、副主席 同時出缺時,由縣政府指定代表一人暫行主席職務,並於准予備查之日 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分別補選之。 主席辭職或去職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主席代辦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