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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公共造產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本府核貸之公共造產基金及核撥之公共造產補助款,各縣市政府或鄉鎮 縣轄市公所應依照原定計畫用途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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