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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警察人員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薦任警察官之遴用資格規定如左: 一、高等考試或其相當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曾受警官教育者 。 二、警官學校畢業經薦任警察官銓敘合格者。 三、委任警官依法升等任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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