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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碼頭裝卸工人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隊長之人選,應具備左列各款資格: 一、年齡二十五歲以上身體強健者。 二、品德端正具有國民小學以上教育程度者。 三、具有領導指揮全隊工人才能及服務熱忱者。 四、曾充班長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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