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承耕公有土地農戶登記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18日

條文關聯

  縣(市)公有土地分配促進會未成立前,農戶登記之複審,由縣(市)
  政府地政科辦理,必要時,並得由省地政局派員督促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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