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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員額總數,除警察、消防機關外,由縣長於員額總數內 ,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分配之;警察、消防機關員 額數,依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之設置基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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