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議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議長、副議長之罷免案,在未提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除應得原簽署人全體同意外,並應由主席徵詢
  全體議員無異議後,始得撤回。
  罷免案經撤回後,原簽署人對同一被罷免人自撤回之日起,一年內不得
  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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