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加入地方律
師公會者,於修正施行後,當然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個人會
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個人會員,應按月繳納會費新臺幣三百元
,至全國律師聯合會之章程就其會員應繳之會費規定生效為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