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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四十條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於工作前及工作中檢查坑道及採掘面之支撐情形, 發生有移動、傾倒、腐損或有崩塌之虞時,應即指派有經驗之作業人員 分別修復或改修,並採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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