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二個以上區漁會,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核准後,合併組織一個區漁會。
區漁會應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選
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其任期或聘期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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