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08911號令修正公布第15條 、第15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運銷推廣金融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8年11月11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29條,定自19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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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21年8月5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4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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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37年12月3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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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64年12月13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5497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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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70年7月17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 4787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至第6 條、第15條、第16條、第26條、第42條、第50條;刪除第5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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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74年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379號令修正公布第16條、第2 4條;增訂第15條之1、第50條之1至第50條之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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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77年6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253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第5 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4條、第27條、第29條、第 37條、第38條、第40條、第42條、第45條、第50條之3;增訂第16條之1 、第 21條之1、第21條之2、第23條之1、第24條之1、第26條之1、第26 條之2、第49條之1、第51條之1、第51條之2;刪除第28條、第4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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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0年8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3913號令修正公布第2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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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88年6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149810號令修正第49條之1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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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89年7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690號令修正第3條、第6 條、第26條、第27條、第5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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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90年3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04340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第5條、第15條、第15條之1、第16條之1、第21條之2、第24條、第26條 、第26條之2、第42條、第46條、第49條之1、第50條之2、第50條之4、 第 51條之1、第51條之2;增訂第26條之3、第29條之1、第50條之5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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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3年6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18721號令修正公布第21條 之 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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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78271號令修正公布第26條 、第4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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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5951號令修正公布第29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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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2917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 、第53條條文,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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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40681號令修正公布第19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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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143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 章章名、第 6條、第20條;增訂第6條之1、第14條之1、第14條之2、第 14條之3、第14條之4、第14條之5、第14條之6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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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64221號令修正公布第5 條、第11條、第15條之1、第23條之1、第26條之1、第27條、第 35條; 刪除第50條之5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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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531號令修正公布第1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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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7021號令修正公布第50 條之1至第50條之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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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08911號令修正公布第15條 、第15條之1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經
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
一、甲類會員:
    (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湖泊及河沼漁民。
二、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
          工作。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
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會員。
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
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
第一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漁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未成年者,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之從事漁業
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當地漁會為團體贊助會員。個人贊助會
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
應享權利及應盡義務與會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