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專聘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專聘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