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062788A號令修正發布 第8條、第13條、第1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立法總說明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
七年十月十九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審酌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之工作性質與專任教師相近,本辦法針對其平
時考核、年終成績考核、請假、停聘及退休金之措施,已有相關規定,為
使專案聘任教師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提出教師申訴以維護其權利,爰
修正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專案聘任教師得針對平時考核、年終成績考核、請假、停聘及退
    休金之措施,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提出救濟之規定。(修正條文
    第八條)
二、配合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業已修正名稱為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修正援引之該辦法名稱。(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配合一百十年制定公布,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之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及保護法,亦有關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規定,爰將該法納為學
    校應為專案聘任教師投保勞工保險所適用之法律。(修正條文第十七
    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專聘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三、依法令及學校章則規定,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享有專業自主。
四、享有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五、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
    律上之協助。
六、對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平時考核、年終成績考核、
    請假、解聘、停聘及退休金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提出救濟。

學校應與專聘教師訂定契約;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擔任工作項目及工作考核。
二、待遇、休假、請假、保險、退休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三、其他必要事項。
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視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代理教師,為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所定依教育人
員法令進用編制外之教學人員。

專聘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
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專聘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應依勞
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為其提繳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