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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四十三條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於交互詰問前提供證人、鑑定人或通譯與到庭接受交 互詰問相關之研習課程。 前項研習課程之內容應使檢察官、辯護人有確認之機會,並不得涉及本案 犯罪事實或證人、鑑定人、通譯預定陳述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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