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車輛,應依下列規定:
一、車輛與車輛之連結,應有確實之連接裝置。
二、凡藉捲揚裝置行駛之車輛,其捲揚鋼索之斷裂荷重之值與所承受最大
    荷重比之安全係數,載貨者應在六以上,載人者應在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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