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
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
、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
,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與措施。
前項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停止運轉或拆修時,有彈簧等彈性元件、液
壓、氣壓或真空蓄能等殘壓引起之危險者,雇主應採釋壓、關斷或阻隔等
適當設備或措施。
第一項工作必須在運轉狀態下施行者,雇主應於危險之部分設置護罩、護
圍等安全設施或使用不致危及勞工身體之足夠長度之作業用具。對連續送
料生產機組等,其部分單元停機有困難,且危險部分無法設置護罩或護圍
者,雇主應設置具有安全機能設計之裝置,或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及書面確
認作業方式之安全性,並指派現場主管在場監督。
〔立法理由〕 一、鑑於近來國內發生勞工從事航空器拆修作業,因輪圈存有殘壓,致輪
圈之輪胎及外輪轂飛出撞擊作業勞工,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為防止
類似災害再發生,爰增列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掃除、上油、檢查、修
理或調整作業,及停止運轉或拆修時,有彈簧等彈性元件、液壓、氣
壓或真空蓄能等殘壓引起之危險者,應採取相關預防措施,如採上鎖
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與措
施,及對殘壓採釋壓、關斷或阻隔等適當設備或措施,以保障勞工作
業安全,爰修正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二、第三項未修正。
|
雇主對於滾輾紙、布、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有危害勞工
之虞時,應設護圍、導輪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防護裝置等設備。
〔立法理由〕 鑑於工作者常因滾軋機未設置充分之安全防護設備,易發生手指或身體捲
入之意外,造成人員傷亡。為防止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對於具有捲入點之
滾軋機防護方式,除設護圍、導輪外,亦可設置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防護
裝置,例如透過身體碰撞使機台緊急停止之安全防護桿、光柵,或其他具
有阻擋操作者身體觸及捲入點之裝置,爰修正本條規定。
|
雇主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駕駛棚須有良好視線,適當之通風,容易上下車;裝有擋風玻璃及窗
戶者,其材料須由透明物質製造,並於破裂時,不致產生尖銳碎片。
擋風玻璃上應置有動力雨刮器。
二、裝置前照燈具。但使用於已設置有作業安全所必要照明設備場所者,
不在此限。
三、設置堅固頂蓬,以防止物體掉落之危害。
四、設置制動裝置,且維持正常運作,並使駕駛離開駕駛座時,確實使用
該裝置制動。
五、裝設倒車或旋轉之警報裝置,或設置可偵測人員進入作業區域範圍內
之警示設備。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至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避免車輛系營建機械,因誤操作遭運行中機械撞擊等災害,爰增訂
第四款規定,雇主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應設置制動裝
置,及維持正常運作,不得擅自移除該制動裝置;當駕駛離開駕駛座
時,雇主應使其確實使用該裝置制動,避免該機械誤動作所引起之危
害。
三、雇主使工作者鄰近推土機、平土機、鏟土機、碎物積裝機、刮運機、
鏟刮機等車輛系營建機械從事作業,常因該機械倒車或旋轉未有警報
裝置,提醒工作人員,致撞擊工作者,造成傷亡之重大職業災害;為
避免工作者闖入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作業區域範圍,致被撞等災害
,增訂第五款規定,雇主對於使用之車輛系營建機械,應裝設倒車或
旋轉之警報裝置,或設置可偵測人員進入作業區域範圍內之警示設備
,以提醒駕駛及人員進入該機械工作半徑內之警示。
|
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高空工作車之種類
、容量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並指定專
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
二、除行駛於道路上外,為防止高空工作車之翻倒或翻落,危害勞工,應
將其外伸撐座完全伸出,並採取防止地盤不均勻沉陷、路肩崩塌等必
要措施。但具有多段伸出之外伸撐座者,得依原廠設計之允許外伸長
度作業。
三、在工作台以外之處所操作工作台時,為使操作者與工作台上之勞工間
之連絡正確,應規定統一之指揮信號,並指定人員依該信號從事指揮
作業等必要措施。
四、不得搭載勞工。但設有乘坐席位及工作台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超過高空工作車之積載荷重及能力。
六、不得使高空工作車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但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
在此限。
七、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時,雇主應使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勞工
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
安全帶。
〔立法理由〕 查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以搭乘設備
乘載勞工作業時,為避免作業人員發生墜落、掉落物或碰撞等危害,應使
勞工佩戴安全帽及全身背負式安全帶。為防止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之
人員遭受類似危害,爰修正第七款規定,要求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勞工
佩戴安全帽及國家標準 CNS 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上開安全帽亦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1336,以確保其防護效果。
|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實施加油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禁止以汽油為燃料之內燃機等機械在發動中加油。
二、設置顯著之危險警告標示。
三、備置化學乾粉、泡沫或二氧化碳等適當之油類用滅火器材。
四、油桶、輸油管等應妥為設置,以避免油料溢濺於機動車輛之引擎、排
氣管或電氣設備等。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
三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自一
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一百二十八
條之九,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
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一百十九條所定車輛系營建機械及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一所定金屬之
加熱熔融、熔鑄作業之各項安全防護裝置,為該等機械既有設備,本
次增訂前開條文,係為確保設備功能正常,保障工作者作業安全,爰
該等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三、考量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新增雇主對於工廠鋼構屋頂應設置安全防護
設施規定,需使雇主有一定期間以配合辦理,爰另定施行日期為一百
十四年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