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有第一百四十四條之情形。
二、證人為醫師、藥師、藥商、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會計師
    或其他從事相類業務之人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
    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
三、關於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受訊問。
前項規定,於證人秘密之責任已經免除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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