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宜依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待證事實,妥適整理爭點,並載明 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 前項爭點除直接事實外,亦得包含用以推認直接事實之重要間接事實,以 及用以評價重要證據憑信性之輔助事實。 關於法律解釋、前條各款事項之重要爭點,法院認屬審判期日調查證據或 辯論之重點而有必要者,亦宜整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