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法院宜依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待證事實,妥適整理爭點,並載明
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
前項爭點除直接事實外,亦得包含用以推認直接事實之重要間接事實,以
及用以評價重要證據憑信性之輔助事實。
關於法律解釋、前條各款事項之重要爭點,法院認屬審判期日調查證據或
辯論之重點而有必要者,亦宜整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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