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
將通知書附卷;其不能為送達者,並應將其事由通知使為送達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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