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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四十八條
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 將通知書附卷;其不能為送達者,並應將其事由通知使為送達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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