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駕駛動力車者,應規定其離開駕駛位置時,應採取煞車等措施,
以防止車輛逸走;對於操作捲揚裝置者,應規定其於操作時,不得離開操
作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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