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425
人,瀏覽人次:
93716617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四十九條
雇主對於駕駛動力車者,應規定其離開駕駛位置時,應採取煞車等措施, 以防止車輛逸走;對於操作捲揚裝置者,應規定其於操作時,不得離開操 作位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