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役種區劃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役男區劃補充兵申請調查審查表及有關資料及證件(明)交由各村
      里幹事,實地調查其家屬人口、年齡、過去職業、身體健康情形及
      現在有無工作、家庭收入與生活環境等。
  二、役男及其家庭之財產收益及工作收入有關證件(明)等資料,由鄉
      (鎮、市、區)公所主管役種區劃業務人員逕向財稅、地政、經建
      、農會等有關單位調查核對校正。申請表內右下欄,由有關單位審
      核蓋章(或摘列覆文內容)。
  三、綜合役男申請資料及村里幹事調查情形,得向當事人或其他有關機
      關(含他鄉、鎮、市、區)實地複查後,簽註明確意見,於四十日
      內,將其各種調查審核表連同有關資料及證件(明)轉報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辦。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