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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得逐年提列準備基金,每年提列數額為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 。 前項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不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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