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基地周圍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高度限制如左:
一、基地臨接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高度不得超過該道路寬度與面
    對永久性空地深度合計之一‧五倍,且以該基地臨接較寬(最寬)道
    路寬度之二倍加六公尺為限。
二、基地周圍臨接永久性空地,永久性空地之寬度與深度(或深度之和)
    應為二十公尺以上,建築物高度以該基地臨接較寬(最寬)道路寬度
    之二倍加六公尺為限。
三、基地僅部份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自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部份
    ,向未臨接或未面對之他側延伸相當於臨接或面對部份之長度,且未
    逾三十公尺範圍者,適用前二款規定。
前項第一款如同時適用前條第五款規定者,選擇較寬之規定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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