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學員生有應受獎懲事蹟除長官交議者外,依左列程序辦理之:
  一、各中隊對所屬學員生獎懲案件報由總隊部核簽意見移送訓導處主辦
      。
  二、各中隊對非所屬學員生獎懲案件應以書面通知其所屬中隊自行簽報
      。
  三、總隊部或訓導處自行查報者,由總隊部與訓導處會同簽報。
  四、其他單位教職員對學員生獎懲案件得以書面逕行通知其所屬中隊簽
      報之。
  五、記大過處分,須經過大隊長以上長官誡勉,記過處分須經訓導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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