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生有應受獎懲事蹟除長官交議者外,依左列程序辦理之: 一、各中隊對所屬學員生獎懲案件報由總隊部核簽意見移送訓導處主辦 。 二、各中隊對非所屬學員生獎懲案件應以書面通知其所屬中隊自行簽報 。 三、總隊部或訓導處自行查報者,由總隊部與訓導處會同簽報。 四、其他單位教職員對學員生獎懲案件得以書面逕行通知其所屬中隊簽 報之。 五、記大過處分,須經過大隊長以上長官誡勉,記過處分須經訓導簽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