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3日

條文關聯

  財團法人於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
  個月內將捐助之財產全部移歸財團法人,並報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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