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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46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任一締約國在本公約對其生效三年後,或嗣後任何時間,得請求召集會 議,以謀本公約之修訂。 任一締約國行使此項權利時,應通知比利時政府,並由其於六個月內召 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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