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於社會政策之基本目標與標準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53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為有效培養男女青年及兒童使能從事有益職業起見,應在地方情形
      許可之最大範圍內作適當規定,俾逐漸發展教育、職業訓練與學徒
      訓練之廣泛制度。
  二、國家法令應規定離校年齡,最低就業年齡及僱傭條件。
  三、為使兒童人口得受現有教育設施之惠並使教育設施之擴展不致受童
      工需要之阻礙起見,在已有適當教育設施足以適應大多數學齡兒童
      需要之地區應禁止於學校開學期間雇用離校年齡以下之兒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