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國波蘭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8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凡按照中國法律認為中國船者及按照波蘭法律認為波蘭船者,於本條約
  適用上,均認為中國船隻或波蘭船隻。兩締約國互允各自沿海已開各商
  港,在現行法令範圍內,准許對方國商船自由駛入並停泊及裝卸客貨。
  此項商船並應完全遵守各商港一切章程之規定。
  凡在中國口岸之波蘭船隻及在波蘭口岸之中國船隻,如對於法令及海關
  或口岸章程所規定之義務完全履行並毫不違犯何項禁令時,該項船隻及
  其所載貨物或材料除依法定程序外,不得扣留或拘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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