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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保證人如因辭職、死亡或不欲繼續保證或其他喪失保證人能力者,被保 證人應於事情發生兩週內,自行覓妥保證人,並辦理更換保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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