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給付規定如下: 一、作戰致身心障礙: 一等:給付四十個基數。 二等:給付三十個基數。 三等:給付二十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十個基數。 二、因公致身心障礙: 一等: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二等:給付二十四個基數。 三等:給付十六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八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一等:給付三十個基數。 二等:給付二十個基數。 三等:給付十二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六個基數。 前項所列身心障礙等級,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