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已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指定其他親友為受益人,結婚後其死亡給
付,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申請變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之受益人,在承保機構未辦妥變更登記前而被
保險人先死亡,須在死亡通報內註明,其因未加註明而誤發保險給付者,
應由要保機關負責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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