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責任準備金之動用核定權責規定如左: 一、動用軍官給付責任準備金第三部份,由中央信託局,事先商得聯勤 總部同意後辦理之。 二、動用軍官及士官給付責任準備金第二部份,事先由央信託局,函請 聯勤總部同意後辦理,但事後應報請國防部核備。 三、動用軍官及士官兵給付責任準備金第一部份由聯勤總部報請國防部 ,會同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通知中央信託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