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基金保險費保管及保險費扣繳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給付責任準備金之動用核定權責規定如左:
  一、動用軍官給付責任準備金第三部份,由中央信託局,事先商得聯勤
      總部同意後辦理之。
  二、動用軍官及士官給付責任準備金第二部份,事先由央信託局,函請
      聯勤總部同意後辦理,但事後應報請國防部核備。
  三、動用軍官及士官兵給付責任準備金第一部份由聯勤總部報請國防部
      ,會同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通知中央信託局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