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照中心應訂定應變機制,在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
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
三、研議改進措施,避免事故再度發生。
課照中心應於事故發現時起七十二小時內,填具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與
紀錄表(如附件),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
關,未依時限內通報者,應附理由說明;並自處理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
將處理方式及結果,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依規定通報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課照中心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並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
五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二款,將有關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
定移列第三項。
三、第三項由現行條文第二項有關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三項及第四項修正移列,明定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下
簡稱課照中心)對個人資料外洩事故發現時起七十二小時內,填具個
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與紀錄表,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
副知中央主管機關,通報方式以上傳至教育部建置之全國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中心資訊網,由該系統發出通知信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方式辦理,課照中心應將處理方式及結果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備查,俾利直轄市、縣(市)主管落實行政督導之責。
四、增列第四項,課照中心依第三項規定通報後,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得派員進行相關行政檢查,課照中心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
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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