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學生成績分學業、操行二種,採百分記分法核計為原則,以一百分為滿
  分,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研究生以七十分為及格
  。
  學生成績得採等第記分法或「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等第記
  分法與百分記分法之對照表,由各大學共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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