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省市公立藝術館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藝術館經常費分配之標準如下:薪工費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事業及設
  備費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辦公費佔百分之十。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