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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省市公立藝術館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藝術館經常費分配之標準如下:薪工費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事業及設 備費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辦公費佔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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