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受委託單位辦理發證或校正之前,應函請申請人所屬之直轄市或縣(市
  )警察局查核申請人有無第五條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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