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體育班之教學重點如下:
一、品德及法治教育。
二、體育專業知能。
三、競技運動專長表現技能。
四、運動鑑賞及應用指導能力。
五、國際運動發展趨勢之認識及視野。
六、溝通表達及生活適應能力。
前項第二款體育專業知能,應包括運動防護、運動禁藥、運動競技訓練及
其他基礎運動科學內容,並適度融入授課範圍。
第一項第三款競技運動專長,應配合學生身心發展,實施適合之訓練課程
,避免發生運動傷害;學校健康中心或運動防護室,應保存學生運動傷害
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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