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聘任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
  助教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成績優良者。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
      業或職務二年以上;或二年制、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
      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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