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
之保外醫治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除被管收人為適用羈押法及少年觀護所被收容之少年保外醫治係由法
    官或檢察官之許可辦理,不適用監督機關辦理保外醫治之規定外,其
    餘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
    人均有適用保外醫治相關規定,爰增訂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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